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123号
青岛旭凯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D8XP3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6〕1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7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6〕1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4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6〕19号
青岛旭凯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D8XP3H)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至2026年3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电话及法定代表人电话均无人接听,你单位事实上已走逃失联。
(二)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351980-20351989、20528923-20528937,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2162959.29元,税额合计281184.71元,价税合计2444144元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351965-20351979、20528755-20528764,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2171470.82元,税额合计282291.18元,价税合计:2453762元,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255747-20255764、20528919-20528920,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建筑服务*租赁费、*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1794209.17元,税额合计175632.51元,价税合计1969841.68元为虚开发票。
(三)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均未发现与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
(四)你单位注册登记主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主行业明细行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集中在2023年8月集中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建筑服务*租赁费、*非金属矿石*碎石、*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为虚开,虚开金额价税合计6867747.68元,数额较大。2025年1月13日修改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所属期申报后形成欠税至今未缴纳。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文)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23年8月取得的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128639.28元、税额739108.40元,价税合计686774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应转出进项税额739108.40元,补缴增值税739108.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应补缴2023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868.7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应补缴2023年8月教育费附加11086.6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应补缴2023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7391.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123号
青岛旭凯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D8XP3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6〕1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7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6〕1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4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6〕19号
青岛旭凯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D8XP3H)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至2026年3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电话及法定代表人电话均无人接听,你单位事实上已走逃失联。
(二)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351980-20351989、20528923-20528937,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2162959.29元,税额合计281184.71元,价税合计2444144元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351965-20351979、20528755-20528764,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2171470.82元,税额合计282291.18元,价税合计:2453762元,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255747-20255764、20528919-20528920,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建筑服务*租赁费、*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1794209.17元,税额合计175632.51元,价税合计1969841.68元为虚开发票。
(三)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均未发现与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
(四)你单位注册登记主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主行业明细行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集中在2023年8月集中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建筑服务*租赁费、*非金属矿石*碎石、*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为虚开,虚开金额价税合计6867747.68元,数额较大。2025年1月13日修改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所属期申报后形成欠税至今未缴纳。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文)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23年8月取得的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128639.28元、税额739108.40元,价税合计686774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应转出进项税额739108.40元,补缴增值税739108.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应补缴2023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868.7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应补缴2023年8月教育费附加11086.6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应补缴2023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7391.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3日